在賭場賬戶存款「無中生有」

四人被控詐騙千萬三獲刑
10/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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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被控詐騙千萬三獲刑

四名人士被控詐騙賭場賬房,終審法院宣判其中三人獲刑一人無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 (9) 日公布判詞,某娛樂場賬房部員工甲, 2014年9月24日利用工作權限進入娛樂場賬房的電腦系統,在乙不在場且沒有存入任何款項情況下,於乙前一日剛剛開設的戶口中輸入其存入1,000萬港元資料。同日,乙、丙、丁三人一起進入娛樂場,在甲協助下取出前述戶口中的1,000萬港元進行賭博及兌換成現金。

檢察院控告甲、乙、丙、丁四人「相當巨額電腦詐騙」罪,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控訴完全成立,四人各判處四年實際徒刑及向被害人作出賠償。

檢察院、丙和丁均對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裁定檢察院上訴勝訴,丙和丁敗訴,改判丙和丁每人五年徒刑。

丙和丁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電腦詐騙罪屬於實行方式被限定的犯罪,即財產的損害必須是透過以某種方式侵入、介入及使用電腦系統和資料而造成,在相關行為和操作背後存在某種欺騙、欺詐或詭計, 其目的或藉此實現的意圖是獲取不正當利益,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

合議庭認為,不存在丙所提出關於量刑過重問題。而對於丁所提出之上訴,根據本案已認定事實,與其有關的部分完全沒有以最起碼的客觀描述丁以任何形式加入或參與到實施涉及電腦詐騙罪的犯罪計劃中,因此,改判上訴人丁罪名不成立,丙的上訴敗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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