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於2017年訴訟離婚,初級法院判處男方為唯一過錯方,並需向女方支付30萬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及支付每月12萬澳門元的扶養費。丈夫上訴至中級法院部分勝訴,撤銷了非財產損害賠償,但男方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男方為離婚的唯一過錯人,向女方支付扶養費的決定是合適的,裁定上訴敗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0)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案中女方於2017年針對其丈夫提起訴訟離婚,初級法院審理後,宣告解銷兩人澳門締結的婚姻,同時宣告男方為唯一過錯人,並判處男方向女方支付30萬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及支付每月12萬澳門元的扶養費,同時駁回了男方針對女方提出的各項請求。
男方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了被上訴判決中判處男方向女方支付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部分。男方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關於離婚權失效的問題,從已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女方與男方於1994年9月16日在澳門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名在1997年出生的兒子及一名在2003年出生的女兒。2008年男方拿椅子擲向11歲的兒子,2011年男方在酒店房間內當著子女的面用被子擲向女方,自2012年開始,男方有時徹夜不歸,2014年年底女方發現男方有一名穩定交往的情人而男方對此直認不諱,男方對女方和子女一直「黑面」,發生爭吵並粗言呼喝女方。
由於男方的上述行為,女方於2015年1月離家出走。法院此前裁定顯示男方違反了尊重義務的已認定事實構成一項連續行為,因此根據《民法典》第1641條第2款的規定,離婚權失效的三年期限尚未屆滿。女方於2015年1月離家之後再沒回去,而且無意再與男方過夫妻生活,因此《民法典》第1637條a項和第1638條第1款所規定的離婚理由完全成立,即事實分居連續兩年,且不具有重建共同生活之意圖。
綜上所述,合議庭的結論是並未發生男方所要求宣告的離婚權失效,而且宣告婚姻解銷並准予離婚也是完全正確的;另外,由於已認定女方因男方的行為而離家出走,因此毫無疑問,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男方為離婚的唯一過錯人的決定亦屬恰當;最後,關於扶養費的問題,由於已認定男方一直承擔著女方的花銷,同時又未能證實他們中任何一人的「經濟或財務狀況發生了任何改變」,因此裁定男方向女方支付扶養費的決定是合適的。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編輯:陳駿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