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判監禁10個月。(資料圖片)
據香港傳媒報道,黃之鋒、岑敖暉等四人承認去年6月一宗非法集結控罪,各人被判監禁4至10個月。其中,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與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岑敖暉被判囚6個月;袁嘉蔚被判囚4個月;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是故意及有預謀,是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法。
這不是黃之鋒首次涉非法集結案被判刑。據此前報道,黃之鋒被指於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被控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此外,黃之鋒還被控違反《禁蒙面法》。該案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此外,黃之鋒還涉及前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員總部案,被判刑13.5個月。(編輯:梁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