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於正在細則性審議的《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中建議,為取得在澳居留許可而作出虛假結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士,可處以兩年至八年徒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表示,有委員認為刑罰過高,但顧問團指出,在香港作出相關行為最高可處以14年徒刑,政府亦回應指,現時所建議的刑罰幅度具阻嚇性,且近期相關犯罪行為愈趨嚴重,因此維持有關建議,委員昨(5)日對此未有再進一步提意見。另外,委員會爭取於今屆會期結束前通過法案。 【本報記者吳泳欣報道】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出席。
就法案建議,運輸公司若果運送不獲許可入境本澳的人士可被罰款,但若果經營人能證明不知悉乘客情況,可不被處罰。委員會關注運輸公司要如何知悉甚麼人不能進入本澳,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例如是不受歡迎的人物、受疫情影響不能進入本澳的人士等等,民航局或相關部門會將有關訊息通知運輸公司;按現行規定,如果旅客證件的有效期剩餘30日或以下,運輸公司亦不應運載。
運輸經營人罰款下調
法案文本建議,針對運輸經營人未有向治安警傳送、又或傳送虛假、錯誤資訊,逾時傳送等,按每一航程可被處罰15萬至50萬澳門元。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參考了美國(按乘客人數各罰5,000美元)和歐盟(按每一航程罰3,000歐元)的做法後,決定從兩者的罰款中取中間值,調整罰款為3萬至15萬澳門元。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作會後總結。(吳泳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