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顯輝(左)指,新法案規定日後企業接受黑工提供工作時,如果是中層主管人員在僱主不知情下「自把自為」接受黑工,將視為聘請黑工處理。(梁雄業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4)日上午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出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代表指,新法案規定日後企業接受黑工提供工作時,如果是中層主管人員在僱主不知情下「自把自為」接受黑工,將視為聘請黑工處理,不用着眼於有否建立勞動關係,當中的刑責會由主管承擔,僱主不涉刑事責任;黃顯輝補充,警方會通過一系列偵查以確保責任誰屬。
黃顯輝又指,新法案中若僱用黑工時同涉置他人於特別濫用或有辱人格的工作條件,刑責有機會加重三分之一。委員提到企業以外,社團等的實體亦有機會接受黑工工作,建議法案將黑工問題擴充至其他實體,政府表示會考慮。
黃顯輝亦引述政府指,新法規定如飛機航班有乘客被拒入境,運輸經營人有責任將涉事乘客送返出發點,當中住宿、膳食等一切費用由運輸經營人負責,委員詢問為何有此設定,政府回應是按照國際慣例處理。(編輯:梁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