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左)相信部分沒有申報的大廈未必沒有聘請維修及檢驗公司,只是因為沒有強制申報。 (梁啟迪攝)
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表示,根據文本,「三無」大廈將有罰則,而大廈電梯亦要停用。 (梁啟迪攝)
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 ( 右二 ) 表示,根據文本,「三無」大廈將有罰則,而大廈電梯亦要停用。(梁啟迪攝)
本澳規管升降機及電梯類設備的法規和指引已經沿用多時,未能跟上社會發展,特區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 》的草擬工作, 將於今(29)日至今年6月15日開展為期 48 日的公開諮詢,包括五場公眾諮詢會。 諮詢文本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提升安全保障。 【 本報記者梁啟迪報道 】
工務局昨(28)日下午舉行發布會,介紹諮詢文本內容。諮詢本文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以及明確各項流程和要求等,內容分為「 升降設備的適用範圍 」、「 涉及升降設備的關係方 」、「 升降設備的安裝、登記、維修保養、檢驗及停運」、「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規定 」及「 罰則 」五個章節。
六成私人升降設備已張貼檢驗聲明
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據當局資料顯示,現 時按指引登記的升降機類設備共有 9,200 多台(升 降機 7,500 多台、自動扶梯 1,600 多台、自動行人道 50 多台),其中受行政牌照監管、行政部門管有的升降機類設備佔 5,200 多台,私人管轄的升降機類設備佔 4,000 多台。在 4,000 多台私人升降類設備中,已申報及張貼電梯檢驗聲明書的有 2,000 多 台,約佔六至七成。
責任人須每年一次定期檢驗
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 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架構和人員要求方面,文本建議除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外,前者要求最少包括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及一名全職保養員的編制;後者則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四名全職檢驗員的編制。
「 三無 」大廈怎規管?
在昨日的發布會上有傳媒問及,如無業主會、無管委會、無管理公司的大廈(俗稱「 三無 」大廈)內的升降設備沒有進行年檢,會有何後果? 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表示,根據文本,「 三無 」大廈將有罰則,而大廈電梯亦要停用。他補充,現時本澳大部分唐樓均有進行電梯申報及年檢,有關大廈通常會推選一名業主負責跟進相關檢查工作。
問及如向有關大廈追討罰款會否存在困難,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相信部分沒有申報的大廈未必沒有聘請維修及檢驗公司,只是因為法律沒有強制申報。她認為大廈責任人主要是負責聘請維修保養及檢驗公司,有關工作並不困難,呼籲居民為了安全應配合申報及年檢。同時強調,立法目的是預防及推動電梯安全性,而不是為了罰人。
新法或衍生更高管理費 冀廣泛諮詢
澳門電梯及自動扶梯工程專業協會理事長方紹龍昨日接受本報訪問表示,文本訂立四個關係方,相信會對監管質素起到一定改善作用,惟關鍵是用家能否接受因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衍生的費用,認為政府應重點向業界及市民諮詢有關 宜。至於每年必須定期為升降設備檢查一次是否足夠?他指每年一檢是國內外很多地方的恆常做法,同時亦是國際標準。
方紹龍稱,現時不少業主是通過管理公司聘請電梯公司進行檢測,但業主與管理公司的合同早已定好,如立法後,則需要聘請更多實體,當中則會衍生更多費用,最終管理公司可能會向業主收取更高的管理費,導致部分業主不願意付費的情況, 建議政府必須事先向業界及市民了解實際情況及意願。此外,他又指出現時業界人手緊張,未必足夠人力進行保養維修。
《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 》草案今起進行公開諮詢,文本規定負責人每年必須定期為升降設備檢查一次。(梁啟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