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工程將通知物業登記局附註

政府指中止水電無人可享特權
23/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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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中止水電無人可享特權

【 本報記者吳泳欣 】正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法案,對未來監管和執行清拆違法工程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包括賦予工務局有權對在指定期間內不按命令清拆或需要還原的樓宇工程採取「 最後手段 」,即中止水電供應。二常會昨(22)日引述政府強調,法案理論上有給予違法人士足夠時間去改善或進行搬遷,即使有關人士存在特殊情況或者屬弱勢社群,亦不應獲豁免。

法案又建議對於不遵守要拆卸和還原命令的非法工程,須通知物業登 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二常會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做法是要第 三方知道該樓宇尚有非法工程未拆卸的狀況,屬阻嚇和宣示性質,並非「 釘 契 」。法務局則提出在法案附註,相關人士若有爭議可向工務局提出申訴。

按輕重處理非法工程

對於不具備合法化或不能修改的違法工程,法案規定一定要進行清拆。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述稱,委員關注本澳存在不少已聳立多年的違法工程,包括「 天台屋 」和安裝花籠等,政府代表重申,待法律正式生效後,當局會按實際情況、輕重緩急,按步就班去處理,不會一下子就拆得很快;涉及到公共安全或衛生問題的違法工程會優先處理。

至於清拆後的費用承擔方面,委員關注有份承擔費用的「 違法者 」 可以涉及眾多人士,包括業主、租客、承建商等。不過陳澤武引述政府坦言,在清拆工程後找不到相關人士追討費用的情況亦時有出現,但稱就算政府找不到負責的人士,亦會進行清拆工作。

法案亦就一些有條件合法化的違法工程制訂規定,包括申請人若能證明在當初施工時已遵守當時生效的建築技術規定,但在建成後已無法迎合現時新的技術規定,則可豁免遵守現行建築技術規定。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出,若果工程涉及到衛生、公共安全和防火安全情況,則不獲豁免。

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與政府討論法案的進度不錯,今日和下周會繼續與政府討論,希望完成第一次審議工作,再交由小組和立法會顧問團討論如何修改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開會,細則性討論《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法案。圖為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左)和秘書黃潔貞(右)。 (吳泳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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