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攬炒分子 」古思堯涉嫌參與前年 10 月 5 日「 反《 禁蒙面法 》遊行 」,被控「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黃之鋒另外被控違反《 禁蒙面法 》的「 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罪。案件昨(13)日裁决,黃之鋒被判囚四個月,古思堯則被判囚五個月。據港媒報道,裁判官鄧少雄表示,黃之鋒當日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思堯則扶著及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裁判官說,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四個月,古思堯雖然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至於涉及違反《 禁蒙面法 》,裁判官以 15 天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黃之鋒認罪而減刑至十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黃之鋒及被指於《禁蒙面法》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被判囚四個月。(美聯社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