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校教學人員通則法案

被撤職教師符合條件可再次考取
12/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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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職教師符合條件可再次考取

【 本報記者梁啟迪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上周五(9 日)舉行會議,討論修改《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 》法案。法案建議在明年 9 月 1 日生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在一個月內完成意見書,在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盡快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

法案原文本中指出,被科處撤職紀律處分的教師,即使依法獲得恢復權利,亦不可在公立學校再擔任教師。政府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作出改動,有關教師仍可再次獲得在公立學校任教的機會,首先需要根據《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獲恢復權利, 撤職的教師需要仍然具備教師職程資格,如曾被判刑罰或保安處分,在法律上需要獲得司法恢復權利(即俗稱「 洗底 」),便可獲得再次考取公立學校教師的資格。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梁啟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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