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在一個月內完成意見書。(梁啟迪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9)日舉行會議,討論修改《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法案建議將在明年9月1日生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在一個月內完成意見書,在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盡快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
原文本中指出,被科處撤職紀律處分的教師,即使依法獲得恢復權利,亦不可在公立學校再擔任教師。政府在聽取委員會意見後作出改動,有關教師仍可再次獲得在公立學校任教的機會。首先需要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恢復權利,而撤職的教師需要仍然具備教師職程資格。此外,如曾被判刑罰或保安處分,在法律上需要獲得司法恢復權利(即俗稱「洗底」),便可獲得再次考取公立學校教師的資格。
是次修改中亦對定期委任的公職教師作續期上限,定期委任將不超過一個學年,可續期最多至三個學年。政府強調在「很例外」、「突發性」或欠缺老師的情況下,才會以定期委任方式聘用教師。
教師遲到早退將分兩種情況處理,在授課和考試時間遲到早退需要向學校作出解釋,屬其餘情況則按公職制度處理,即每日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或每周超過30分鐘,才需要向上級解釋。此外,有委員認為老師專業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無必要接受工作評核。政府表示約維持原法案所指的訂定工作評核制度,且按照現有評核制度作調節及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