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提出傳媒需於選舉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引起多間傳媒機構關注及熱議,選管會今(30)日就相關消息再出新聞稿作補充。
其補充內容稱,根據選舉法,競選宣傳只能在為期14天的競選活動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內進行,競選活動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選舉法第75-A條(競選宣傳)、第160條(在選舉日的宣傳)、188-A條(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及197條(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等關於競選宣傳定義、競選活動犯罪及輕微違反的規定,均沒有指明特定主體,故適用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
選管會亦在其補充內容強調,尊重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並沒有要求刪除競選新聞。選管會稱,本澳有數十家傳媒機構,各媒體對報導的內容有不同呈現方式,因此,提醒傳媒,如果涉及網上競選宣傳,即發布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 (1)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則選管會依據選舉法及指引的規定,要求傳媒於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或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事實上,選管會絕對沒有將傳媒視作「競選宣傳工具」,且深信傳媒的採訪報導一貫客觀持平、不偏不倚,其專業性絕對能分清「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然而,選管會認為應作出善意提醒。
選管會解釋,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日和投票日兩天暫時屏蔽或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專指傳媒屬下網上平台曾發布的相關內容,而非被其他網絡社交平台轉載的相關資訊。同時,傳媒機構履行相關義務,是建基於自身有條件、具能力操作其網上平台之屏蔽或隱藏功能的基礎上。如若傳媒機構在操作相關功能上存在困難,則建議將有關情況預先通知選管會。
(編輯:黃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