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本澳男子2019年因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案件,被判禁駕一年半,卻在禁駕期只剩三日時「偷雞」駕電單車外出,結果失控自炒受傷,最終被判緩刑兼「釘牌」。
嫌犯姓許,男姓,57歲,報稱小販。案情指,本月21日,交通警員於拱形馬路處理一宗交通意外,現場有一名倒地重傷的重型電單車男司機(即許某),他聲稱因受傷未能憶述意外經過,亦未能出示駕駛執照。經警方調查,發現許某正處於禁止駕駛期,禁駕期至昨(23)日才結束。原來許某以為禁駕期在21日結束,便駕駛其重型電單車,但由於已有一年半未曾駕駛,技術生疏,導致未能控制車速自炒。
許某承認在禁駕期駕駛及加重違令指控,被移送檢察院處理,被判七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以及吊銷駕駛執照。(編輯:梁啟迪)
治安警發布一宗禁駕期駕駛及加重違令案件。(梁啟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