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指細地換大地, 兩者之間的土地價值差距大到「觸目驚心」,明顯違反了《土地法》規定。 (資料圖片)
政府跨部門人員於2019年1月採取聯合清遷行動,收回益隆炮竹廠用地。 (工務局圖片)
益隆炮竹廠「細地換大地」案件終於迎來最終判決。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望德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特區政府於2001 年簽署的《承諾書》中,以3,002 平方米土地置換152,073平方米土地,兩者之間的土地價值差距「大到觸目驚心」,明顯違反了《土地法》規定政府和私人實體之間土地權利的交換須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行政長官宣告換地程序消滅的決定,無非是在法律層面維護公共利益,並不存在聖母灣公司上訴指政府濫用權利的問題,因此裁定維持行政長官宣告換地程序消滅的決定。
2001年1月10日,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代表與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啟動用後者聲稱擁有並佔據的原益隆炮竹廠所在的全部地段,其中真正歸該公司擁有的土地為3,002平方米,置換一幅位於望德聖母灣、面積為152,073平方米、鄰近氹仔島海邊馬路、用於興建一座旅遊及住宅綜合設施的土地的批給的程序。
之後,經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長官批准將上述位於望德聖母灣的土地分成面積分別為99,000 平方米和53,073 平方米的A 和B 兩個地段,並允許該公司將其中的A地段部分面積權利轉讓給另一間公司,聖母灣公司可能因此而收取了五億港元。然而上述換地程序一直未能完成。
直至2017年7月25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益隆炮竹廠土地的交換程序消滅,理由是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86條第2款的規定,有關標的已在法律上不可能。聖母灣公司針對該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裁定敗訴。該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土地法》第86條第2款規定,行政當局和私人實體之間土地權利的交換須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條文規定當行政當局基於公共利益,主動以可處置土地的權利交換由私人實體所擁有之土地的權利時,行政當局所收取的土地價值不可少於批給土地價值的一半,且承批人須以溢價金方式,繳納二者的差額。
路氹區土地價值極高
合議庭指出,路氹區用於城市建設的53,000平方米的土地價值極高,甚至高出氹仔舊城區的3,000 平方米土地雙倍價值數倍,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顯示這一交換顯然遠未能實現條文所指的合理性。合議庭甚至認為,兩幅土地的價值差距「大到觸目驚心」的程度,聖母灣公司的請求顯然不能接受。
因此,合議庭認為,宣告相關換地程序消滅的行政決定,只不過是在法律層面執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擬交換土地的價值成比例原則,客觀地謀求並維護了公共利益,完全看不到這項決定存有聖母灣公司所指的侵犯或抵觸任何行政法原則或是濫用權利的痕跡。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敗訴,維持了行政長官宣告益隆炮竹廠土地交換程序消滅的決定。
廉署曾指《 承諾書》不符《土地法》
廉政公署於2016年曾發表《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認為 特區政府和聖母灣公司於2001年時簽署的土地置換《承諾書》不符合舊《土地法》有關規定,聖母灣公司對益隆炮竹廠的大部分土地並不享有任何權利,該換地協議無效,特區政府對聖母灣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不存在所謂「地債」問題。
終審法院裁定維持行政長官宣告換地程序消滅的決定。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