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內地簽漁船檢驗合作

經合格機構檢驗獲雙方承認
30/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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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格機構檢驗獲雙方承認

為保障澳門籍流動漁船航行生產安全,使漁民獲得便捷的漁船檢驗服務,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與澳門政府海事及水務局在珠海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定》(下稱《合作協定》)。澳門漁船由內地具資格機構進行檢驗,可同時獲得內地及澳門兩地承認,減少漁民因漁船重複檢驗而增加的成本,使漁船安全檢驗更為便捷高效。

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李昌健指出,內地和澳門長期以來積極從多方面開展合作,已逐步建立起互利便民的漁船檢驗合作機制,期望未來雙方保持溝通並加強合作,共謀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本澳漁船的建造、出海、捕撈、補給、修理等大部分作業都在內地管轄海域和港口進行,《合作協定》的簽署能實現資源互補,共享發展機遇,亦是內地及澳門在合作維護漁民及漁船海上作業安全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根據《合作協定》,澳漁船在內地可透過經國家許可的漁船檢驗機構,進行建造、改建或保養等方面的檢驗,其檢驗同時獲兩地認可;而漁檢機構將以澳門漁船檢驗方面的法規、指南或標準,及國家頒佈的漁業船舶檢驗標準作為檢驗依據,若雙方同一檢驗項目標準不一致,則以較高的標準要求為準。

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上周五在珠海與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簽署《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定》。 (海事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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