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團聚獲批居澳 未與配偶共同生活

申請續期被拒 終審指有違目的判處敗訴
16/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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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續期被拒 終審指有違目的判處敗訴

以家庭團聚為依據獲批在澳居留許可,卻未與配偶共同居住和生活,居留許可期滿申請續期被拒,上訴至終審法院亦告敗訴。終院指出行政當局批准居留目的(即家庭團聚)理應持續存在,如果該目的已不復存在,准許上訴人繼續在澳門居留已經失去本來意義。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5)日公布判詞稱,上訴人2012年6月以家庭團聚為依據獲批在澳的居留許可,2017年5月日提出續期申請,但上訴人與其配偶年齡差異及夫妻二人於最近兩年沒有任何共同進/出境紀錄,當局對彼等之婚姻關係存疑,展開調查得悉上訴人所申報居所只有其配偶與女兒居住,並未發現上訴人與配偶共同居住及生活跡象,其配偶亦表示二人已分開居住。因此,保安司司長於2019年2月作出批示,不批准上訴人所提續期申請。

上訴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敗訴後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院合議庭認為,如果行政當局批准上訴人在澳居留的目的為上訴人與其配偶團聚,但事實上上訴人並未與其配偶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亦沒有為此提出任何可予考慮理由,那麼批准上訴人提出的續期申請以便其繼續在澳門居留已經失去本來的意義,因為在臨時居留期間,行政當局批准居留的目的(即家庭團聚)理應持續存在。如果該目的已不復存在,則行政當局應否決上訴人在澳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終審法院裁定,一名因沒有與配偶同居但又以家庭團聚方式申請居留許可的人士,繼續維持不續居留許可決定。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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