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表示,根據行政長官最新批示,明(16) 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澳居民,只要符合兩項規定則可進入本澳。
第一點是持有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前往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第二點是入境前21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符合上述兩點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澳居民,可以進入本澳。
但根據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國家的國民,則不適用該批示所指的事先取得入境簽證的措施,但仍需取得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所指的入境許可。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國家包括: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
梁亦好強調,相關人士必須是在澳門,取得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去到內地再返回澳門,而且入境前21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編輯 : 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