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周四實施

過度豁免准照不受規範
29/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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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豁免准照不受規範

千呼萬喚的《動物保護法》,將於本周四(9月1日)生效。法律對動物的飼養、管理、售賣,以及利用動物作公開展覽及科學應用都有具體規範,同時對動物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制度作出明確規範,訂明一系列的禁止行為,其中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造成其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動保法》規定飼主須為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馬,以及競賽動物,領取由民署發出的准照,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2,000元。

帶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走動時,須使用鏈帶牽引,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2,000元。

若犬隻體重達23公斤或以上,或民署認為屬危險的犬隻,則尚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頸圈,違者可被罰款4,000至20,000元。

遺失已領有准照的動物,准照持有人亦須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民署,否則可被罰款2,000元,若遺棄動物可被罰款20,000至十萬元。

至於特定場所(如建築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犬隻必須絕育,並應設有阻隔設施或以鏈帶牽制犬隻,防止犬隻自行出入公共地方,否則可被罰款澳門幣兩千元。

但凡放生動物、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將動物作科學應用,均須先取得民署許可,否則即屬違法。

此外,新法律設有過度規定,於《動保法》生效前已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而自《動保法》生效之日起90日內,如犬隻已滿三個月但未滿六個月月齡,其所有人領取准照的義務會獲得豁免;同時,於過渡期內亦豁免飼主為體重23公斤或以上犬隻佩戴口罩的義務、將魚類以外的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須獲許可的義務、將動物作科學應用須獲許可的義務。

《動保法》本周四正式實行,但新法律設有過度規定,之前發出的准照暫不受規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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