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融資租賃亦屬可獲補貼的投資工具,可給予適當的財務鼓勵,藉此加大力度推動企業升級轉型。符合資格的企業可享受最長四年的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補貼期。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鼓勵企業以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的方式購置智能設備和資訊軟件系統、進行修繕工程等,以推進企業設施升級換代,提升競爭力,在第16/2009號行政法規《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基礎上,特區政府制定新的相關措施,提出以《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行政法規取代之。
草案也建議年補貼率,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及融資租質租金總金額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可獲給予補貼的貸款及融資租質租金總金額上限,須以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經科局局長戴建業表示,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計劃實施至今總共批出912宗利息補貼個案,涉及金額35.1億元貸款,現時四厘利息補貼上限為1,000萬。 (編輯:劉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