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治安警察局指出,外僱並沒有集會及示威權。大律師、立法會議員陳華強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提到澳門以外的人,可以「依法」去享有集會及示威權利,但現時「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法律並沒有規範外僱可以進行集會及示威,只規範到澳門本地人,即外僱進行集會及示威並沒有法律框架規範。
陳華強指出,《基本法》所規範的「依法」,是根據《基本法》所制定的相關法律,而「集會權及示威權」則規範到本地澳門人,但當中並沒有規範到外僱,故此外僱並沒有法律依據在澳門去進行集會及示威。
至於未來會否針對外僱進行集會及示威而修法。陳華強表示,現時立法會已經有很多關於民生的議題在處理當中,看不到有需要去修改相關法律。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