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24)日發出新聞稿,提到一宗工程准照的上訴案件,當中涉及地段是燒灰爐附近的羅飛勒前地兩幅土地,業權人在過去多次被工務局拒絕發出工程准照,在2018年上訴至終審法院後獲判勝訴,但當局拖了兩年多都沒有向業權人發出工程准照,其後法院下令當局要在30日內發出工程准照。
兩名業權人在2006年起向工務局提出在兩幅地處澳門羅飛勒前地26號和28號、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上施工的建築計劃申請。當時工務局局長不批准有關申請。業權人曾先後六次提出申請。其後在2012年,業權人才知悉上述其中一幅地有人申請「和平佔有」,工務局以未有裁決結果為由中止准照程序。
業權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被該院裁定敗訴。二人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審理後裁定勝訴。有關裁決於2018年1月15日轉為確定。但直至同年12月6日,業權人沒有收到有關部門所發出的工程准照,於是向中級法院請求命令當局遵行終審法院之裁決。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在法院的裁判轉為確定的兩年之後,相關的行政程序仍未啟動,當局僅僅回覆申請人有關申請仍在分析當中,這讓人難以相信當局有認真落實有關裁判的執行。合議庭認為,鑒於申請人已為相關工程准照等待了超過八年之久,有必要為相關部門作出為履行裁判所必需的行政行為訂立一個合理的期間,著令部門於30日內發出相關工程准照。
法院下令工務局30日內,向羅飛勒前地兩幅私家地業權人發出工程准照。(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