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路環石礦場土地的轉批給中有不少意見,有立法議員昨早到廉政公署檢舉,指該土地用作開石礦,本來就非工業用地,臨時開採准照亦已於1995年結束,且獲續期兩次至2005年,發展商為何能把該地將工業地為申請轉為商住地?而即使該土地為工業地,但政府容許工業地轉為商住用途,會被扣減30%土地的做法無法律依據,他質疑是否合法。
為配合石排灣都市化計劃,路環石礦場土地早年轉批給為商住用地。 (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圖片)
議員區錦新指出,土地在轉換過程中,新入股5%的股東將整幅土地轉換至自己公司名下,安排有違常理,要求廉署對發展商亦作出調查。
翻查資料,路環石礦場土地在1972年批給發展商時用作開石礦,及後因應2009年石排灣都市化計劃, 土地承批人在2011年卻提出將土地由工業地更改為商住用地的申請,當時政府稱工業用地轉為商住用地被扣減30%土地,用作社會設施之用,但最後政府超額使用3,000多平方米土地,部分土地用作興建石排灣公屋,故須依法以同區的其他土地置換。
另外,他亦同時就路環田畔街百米高樓項目,向廉署提出多個疑點,包括土地是否確定為私家地;為何環評未過,就可在街線圖期限屆滿前初步核准 其建築計劃;以及為何在未經諮詢下,將項目所在地劃出高度受限制範圍,當中有否任何違法行為。
政府在扣減路環石礦場用地過程中,超額使用3,000多平方米土地用作興建石排灣公屋。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