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出入境管控法案

委員會冀4月初完成意見書
18/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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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冀4月初完成意見書
委員會冀4月初完成意見書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左)及秘書崔世平(右)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吳泳欣攝)

三常會昨日續審議出入境管控法案。(資料圖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7)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希望最快下周可以邀請政府代表解答委員的疑問;而立法會主席則要求委員會爭取於4月1日或之前完成意見書,務求法案於今屆立法會結束之前獲通過。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表示,委員會昨日完成討論法案第28條至第39條。其中,第31條指,持有任何逗留許可的非居民父母,要在90日內為其在澳門出生的子女取得旅行證件。委員會欲了解政府立法目的是否為避免非居民子女無了期逗留澳門,並關注非居民父母假如在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例如他們所屬的國家發生政變、天災等情況,無法為子女辦理旅行證件,特區政府將如何處理。

法案第32條有列明逗留特別許可的種類,包括中央政府機構人員;從事勞動活動或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逗留特別許可等等。

關注「重複作出違法行為」如何定義

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法案第35條提到,某些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批示廢止有關人士在澳特別逗留許可,包括重複作出違反法律或規章的行為,尤其是作出有損居民健康或福祉的行為。黃顯輝表示,按委員會理解上述所指的違法行為指的應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委員欲了解的是「重複作出違法行為」如何定義,包括重犯的次數如何計算,例如一年累犯兩次,或數年內累犯兩次或以上,抑或由執法者自行裁量;又關注政府如何定義哪些行為屬於「有損居民福祉的行為」,希望政府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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