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3)日下午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新文本清晰界定在非緊急或緊急通知情況下,代通知人及被通知人的法律義務和罰則,若代通知人若拒絕接收通知屬行政違法,將科處澳門元300 至1,500 元罰款。
陳澤武稱,法案原先建議,在緊急通知時,代通知人若拒絕接收當局的通知並不需負上任何責任,而代通知人若接收到當局的通知後,不執行義務則需負擔刑事責任,委員會認為條文存在邏輯問題。陳引述委員稱,「如果拒絕接收反而沒有責任,即叫人以後有信唔好收」,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將條文修改為,在緊急通知時,代通知人若拒絕接收通知屬行政違法,將科處澳門元300 至1,500 元罰款。
法案又建議,若管理員(看更)通過消防局的特別培訓課程也可兼任樓宇安全負責人,但有委員指出,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違將科澳門元2,000 至20,000 元罰款,認為罰款對管理員較重,擔憂沒有人願意擔任樓宇安全負責人,政府經過考慮,對條文作出修改,樓宇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對其科澳門元500至2,000元罰款。法案又建議,相關罰則有連帶責任,若安全負責人沒有繳交罰款也會牽連業主會及僱主。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及秘書黃潔貞(左)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 (李燊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