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獲發入伙紙日起滿十年須維修

非強制下作處罰業主 法案合理?
03/02/2021
29793
收藏
分享
非強制下作處罰業主 法案合理?
非強制下作處罰業主 法案合理?
非強制下作處罰業主 法案合理?
非強制下作處罰業主 法案合理?
非強制下作處罰業主 法案合理?

立法會二常會昨(2)日繼續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李燊攝)

二常會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圖右)表示,都市建築法法案獲通過後,第15 條規建議適用於新舊樓宇。(李燊攝)

立法會二常會昨(2)日繼續分析及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根據法案第15條規建議,在保養及維修義務方面,法案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及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尤其自發出使用准照(「人伙紙」)之日起滿十年,應進行建築物保養及維修工程,之後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維修工程。

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表示,條文生效後適用於新舊樓宇,即驗樓非強制性,政府曾解釋是因為人手問題做不到強制性。

法案屬非強制下作處罰存矛盾

二常會對條文中的「當有需要時」存在疑問,認為「有需要」即非強制性;法案又建議如違反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處科澳門元2,500 元至50,000 元罰款,對法人科處澳門元5,000 元至10 萬元罰款。二常會指出,如果「有需要」不等同強制性,相關罰則是否不適用於處罰違反第15 條規定的情況。

另外, 二常會關注法案的「包底」處罰條款,如違反該法律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或法人會科處罰款。二常會希望政府回應「包底」的處罰條款,是否就不適用於建築物保養維修,因為屬非強制性。

建築商樓宇保證期為十年

陳澤武表示,法案又建議建築商須對工程質量有保證期,地基及主體結構保養期為十年,外牆飾面、建築物防水、電力系統、雨水及污水排放系統、防火安全系統等保養期為五年。若保證期內發生問題,建築商有責任保養維修。但過了保證期後,責任則歸於業主。

法案亦提到,如發現建築物有缺乏保養的跡象,業主會需提交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其內列出須進行工作、措施或工程,並定出有關期間。

研進入兩類場所免司法命令狀

勒遷程序方面,法案建議除了民居,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現時勒遷都需要司法命令狀。

陳澤武指,二常會提出為何只有律師樓及醫務所需要司法命令狀,其他如傳媒機構、信用機構、會計師行、銀行等同樣有商業機密,詢問政府會否參考正在立法會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類似條例,考慮不用司法命令狀都能進入律師樓及私人醫務所。

陳澤武續稱,是次為討論該法案的第三次會議,形容「進度唔錯」,預計再經兩次會議後,將會整理問題清單,農曆年後會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第15條法案建議,樓宇在獲當局發出使用准照滿十年,須對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以後每五年維修一次。(資料圖片)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