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司告消滅一幅位於氹仔卓家村路土地交換之批示。(地籍網截圖)
特區《公報》今(27)早刊登一則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提到運輸司宣告消滅由刊登在1997年12月3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0/SATOP/97號批示批准的交換土地程序。該交換的土地是位於氹仔卓家村路。
批示指出,土地交換是以京豐利投資有限公司及海泳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名義進行,涉及一幅總面積4,420.9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64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舊卓家村路的土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1996年10月28日就該土地發出的第4134/92號地籍圖,並分別以字母A、B、C及D定界及標示,其面積分別為1,974平方米、376平方米、2,091平方米及207平方米。
透過刊登在1997年12月3日第49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0/SATOP/97號批示,批准以共同擁有權制度訂立交換合同。將上述公司以共同擁有權制度擁有的三幅以字母B、C及D標示總面積2,674平方米的地塊,與一幅位於氹仔島卓家村路面積989平方米稱為TN15b地段,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澳門地區的土地作交換,並維持該等公司對組成TN11地段,面積1,974平方米的A地塊的共同擁有權。
然而,到目前為止,此土地交換沒有正式進行,因為相關的公證書沒有訂立。
運輸司指出,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84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將可處置的國家土地的權利用作交換時,視乎土地的用途,僅可按租賃制度或以准照佔用的制度給予該等權利。因此,假使私人或公共實體將一幅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或利用權讓與國家,也不能換取另一幅土地的同等權利。
因此,由於違反法律,所以是完全不可能以訂立於第150/SATOP/97號批示的條件進行土地交換。在此情況下,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03條的規定,鑒於上述法律規範,其標的在法律上已顯示為不可能,故應宣告消滅本交換土地的程序。 (編輯:詹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