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樓宇防火安全法

阻塞走火通道雜物可充公
27/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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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塞走火通道雜物可充公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右)、秘書黃潔貞於昨日會後向傳媒作總結。 (吳泳欣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6)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委員關注工務局和消防局在處理阻塞走火通道的情況時會否出現職能重疊,以及如何處理阻塞走火通道的物品。政府代表指,有關物品可由工務局和消防局強制執行移走令,被扣押後將列入政府財產,政府可進行拍賣。

法案規定,如在疏散通道上發現可妨礙火警時人員疏散的物品、材料、剩餘物或污穢物,工務局或消防局人員均有權作出處理。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特別關注兩個部門會否就上述工作出現重疊處理的情況。

阻塞疏散物品可移走扣押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法案第31條已清楚說明,兩個部門在甚麼情況下會介入處理阻塞疏散通道的情況,例如是在進行工程下會產生阻塞疏散通道的情況,如有人在通道上建造鐵閘,則由工務局處理;如果是有人在走火通道上擺放電視機、衣櫃等雜物,則由消防局處理。但政府代表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不會理會究竟應由哪一個部門負責,例如是清理走火通道上的垃圾。

政府研拍賣後應否另繳罰款

法案建議,假如在走火通道上發現有物品阻塞通道,工務局和消防局可例外給予五日時間讓有關負責人進行清理,否則可強制執行移走令,但如果存在嚴重危險情況,則不可給予寬限時間。被扣押的物品將列入政府財產,政府可進行拍賣。假如拍賣所得的款項還不足以抵消罰款,政府仍可向有關違反人士追回罰款。但假如經法院判決不屬違法,有關物品或已被拍賣後的款項則會歸還給有關人士。

會上有委員關注,為何罰款可通過拍賣被扣押品作抵銷,而不是由違反人士另外繳款,政府代表則解釋,有關規定是根據《外貿法》曾開出先例而制定了上述處理方式,但政府代表稱會考慮是否應要求有關違反人士需另外繳交罰款的問題。陳澤武則補充,二常會對此並無特別堅持政府應偏向採取哪一種處理方式。

另外,陳澤武表示,委員又討論到法案就監督樓宇及消防工程方面的條文,政府代表稱,如果涉及到非法工程及以及防火系統不符安全技術規範,還有在走火通道發現有物品阻塞,妨礙疏散工作,工務局及消防局可在施工場地、工地及樓宇現場、或以電話方式進行緊急通知。其他情況則可以非緊急通知的方式,包括如在樓宇或場地發現被通知人時方作出通知,或以單掛號信郵寄方式作通知。

居民將後樓梯變成雜物房,防火安全法案建議,工務局及消防局可強制移走阻塞走火疏散通道的物品。 (梁啟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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