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分析及討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規定承租人義務,需要持續經營以及親身經營,包括承租人本人親身每年經營日數不得少於240日,如果法案規定的合同義務一年違反三次或者三年內違反五次就會被解約。另外,如果承租人合同期內遵守規範將會續租,且續租次數無限制,以鼓勵優質經營者繼續經營。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指,持續經營業務是要求承租人對街市攤位需以持續方式經營業務,保障街市日常運作,其可透過協助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或僱員協助經營。親身經營包括承租人本人親身經營日數不得少於240日,主要因2018年該法案在公開諮詢時,有意見要求承租人必須經營,希望解決有檔口經常不開檔的情況。同時,當局考慮其持續以及親身經營業務,也會考慮其休息權利,因此訂定每年經營日數不得少於240日。至於如何界定是否滿足240日,當局是否設巡查機制?何潤生稱,不同攤販有不同業務內容,行會亦有行規,將來專營合同會根據業務品種訂定具體時間,例如售賣豬肉來貨較少,售賣時間會相應減少。
同時,法案明確將來街市攤位承租人必須是自然人,避免法人經營大集團壟斷情況。關於租賃時間訂為三年,政府代表解釋因參考本澳社會生活方式以及香港做法。至於攤販關注的續約問題,政府指如果承租人合同期內遵守規範將會續租,且續租次數無限制,將來會簡化續租程序。但如果違反有關規範時,會根據法律提前90日通知不予續租。
會議中還討論承租人義務,包括需要遵守市政署就管理公共街市所發出的指引,委員會希望政府作出更多介紹,因為一旦觸犯將會解除合同。政府指現有指引會繼續修訂,包括價目標示、清潔衛生指引等,當局會透過紙本以及網上等途徑讓承租人知悉指引內容。至於法案規定的其他合同義務,如果承租人一年違反三次或者三年內違反五次就會被解約,委員會認為針對輕微違反行為,一年違反三次就解約太為嚴格,至於三年內違反五次的時限太長又不需要,希望政府再做考慮。(編輯:劉艷萍)
政府代表指,如果承租人合同期內遵守規範將獲無限制次數續租,續租程序也會更加簡化。(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