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圖右)就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拒絕接納其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第二次提出上訴。立法會主席高開賢(圖左)同時為立法會執委會主席。(張庚睿攝)
立法會最終27票反對、4票贊成,反對蘇嘉豪提出的上訴動議。(張庚睿攝)
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就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拒絕接納其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第二次提出上訴,立法會今(21)日就有關決定進行簡單議決,最終獲27票反對、4票(蘇嘉豪、高天賜、區錦新、吳國昌)贊成的情況下,宣告蘇嘉豪的上訴動議不成立。
蘇嘉豪於去年8月向立法會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法案建議為僱員參與勞工社團的權利提供六項具體保障,包括禁止僱主因僱員參與勞工社團作出損害措施,禁止因求職者參與勞工社團而拒絕僱用;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止僱員參與勞工社團等等。蘇嘉豪冀在本澳未有《工會法》之前,由上述法案填補有關空白,又期望無論上訴結果如何,未來的《工會法》可加入有關保障內容。
據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第一秘書陳虹解釋,立法會執委員早於去年11月因蘇嘉豪未有提交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動用《議事規則》規定拒絕接納上述法案。
其後蘇嘉豪就此提出第一次上訴,執委會分析後認為,《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關於僱主解僱擔任勞工社團機關據位人者的賠償規定,修改了《勞動關係法》中既有的解僱賠償制度,會在實質上改變這種制度和政策的內容。因此再度拒絕接納。蘇嘉豪不認同有關議決,第二次提出上訴。(編輯:吳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