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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阻斷外國制裁」辦法 商務部:企業受損可索償
1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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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阻斷外國制裁」辦法  商務部:企業受損可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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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阻斷外國制裁」辦法  商務部:企業受損可索償

針對美國近年屢次制裁中國企業和公民,經中國國務院批准,商務部9日正式頒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反制,即日起施行,引發關注。商務部昨(10)日解釋,制定該法,主要是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若因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遭受損失,可在國內法院提訴,要求予以賠償。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昨日「答媒體問」時指出,出臺《辦法》,主要是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美聯社圖片)

據新華社報道,《辦法》是商務部2021年發布的第一號令,該法共計16條,適用範圍是「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焦點是《辦法》第七條,列明經中國官方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者,可由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

《辦法》公布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昨日回答媒體關心的問題時首先指出,出台《辦法》是為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長期以來,有國家推行單邊主義,除禁止當地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往來外,還脅迫其他國家企業和個人停止與有關國家的經貿活動」,「這些行為違反了主權平等等國際法原則,並阻礙國際貿易和資本跨國流動,破壞了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

該負責人指出,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單邊主義,不當域外適用的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對中國企業的正常經貿交往造成了不利影響,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公布這項《辦法》,其中借鑒了國外立法經驗,同時不影響中方承擔的國際義務。

《辦法》涉五大制度安排

據負責人介紹,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辦法》主要作出及時報告、評估確認、發布禁令、司法救濟及懲罰制度五大制度安排。當中明確規定,被禁止或限制與第三國(地區)展開正常經貿及相關活動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30日內報告;因此遭受損失的,可在國內法院起訴,要求予以賠償。評估確認方面,將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領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根據《辦法》,當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到外國法律及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影響時,中國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提供幫助:一是「提供指導和服務」,二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辦法》不鎖定特定國家及交易

針對《辦法》中提及發布有關「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的禁令,外界關注何時發布第一個禁令,並涉及哪些具體的外國立法與措施。相關負責人未直接回應,但表示《辦法》本身「不鎖定特定國家,不鎖定特定領域的特定交易」。該負責人並强調,如果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損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中國政府將根據實際情况,依法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借鑒外國經驗 立足中國國情 專家解讀:《辦法》非中國獨有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立餘日前接受商務部訪問表示,《辦法》的實施,表明了中國政府反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嚴正立場,並提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體現中國維護國際經貿秩序的責任擔當。韓立餘指出,《辦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適用範圍,即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企業與第三國企業正常經貿活動的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情形。這種情形,通常稱之為「次級制裁」。

韓立餘提到,《辦法》並非中國獨有,「歐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國家和地區先後制定阻斷立法。例如歐盟(歐共體)於 1996 年制定《抵制第三國立法域外適用效果及行動條例》,並於 2018 年更新修訂」。他稱,從內容看,《辦法》在信息報告、發布禁令、司法救濟等方面,借鑒了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制度設計,同時也立足於中國國情。(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官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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