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7)日續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法案明確保安部隊人員休班後作出有損部隊及部門尊嚴與公眾聲譽行為,可能構成違紀。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傳媒匯報會議內容表示,新法案為紀律部隊的違紀行為作出清晰定義,指出保安部隊人員如做出違犯職務上的專業、間接地損害有關保安部隊形象聲譽,或令公眾對於保安部隊在公正、道德上有強烈懷疑的行為,即使在休班的情況下仍會涉及違紀。
非刻意介入私人生活
黃顯輝解釋,法案並非刻意介入保安部隊所有私人生活,他舉例,保安部隊人員下班後飲醉酒並無問題,但如飲醉酒後毆打妻子,妻子再向有關部門投訴,便有很大機會涉及違紀。他強調公眾目光是重要判斷標準。
黃顯輝稱,保安部隊人員退休後仍要為在職時所作的違紀行為負責,一般保安部隊有五年追訴期,司警則有十年追訴期。至於退休後的保安部隊成員則不用為所作的行為負紀律責任。
被問及新法案內容是否與近期保安部隊醉駕問題有關,黃顯輝解釋,保安部隊一直有運作休班時的違紀處分機制,今次新法案只是將其「白紙黑字」清晰化而已。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7)日續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梁雄業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