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局一名刑事偵查員涉嫌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在沒有上級授權及同意下,透過翻看司警局博彩罪案調查處博彩罪案預防及調查科存放文件櫃內卷宗資料、進入設置於該科並屬該科工作人員使用之電腦系統、要求該局同事提供卷宗資料及影印本等方式,查閱及獲取與其工作範疇無關的刑事卷宗保密資料,並將資料提供予他人,不當洩露案件資料。檢察院提起控訴,在初級法院合議庭被裁定違「反司法保密」罪,判處一年實際徒刑。偵查員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主要提出對其定罪的裁判使用了無效證據及量刑明顯過重。
進行電話截聽基於調查事實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中院裁決指出,關於電話截聽問題,如果在案卷中對黑社會犯罪進行調查時下令並進行電話截聽,即使在以後某個時間對某個可科處徒刑低於三年的犯罪行為提出指控,電話截聽仍然有效,以及如果沒有非法截取和錄音未經許可的電話截聽,則不存在禁用證據,電話截聽亦不會無效。本案被上訴裁判的事實判斷內提到的電話截聽,是根據司法警察局有關為調查事實而必須進行電話截聽的報告,經由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批示許可後進行。
關於定罪及量刑的問題,合議庭指出被上訴法院在對卷宗所有證據進行審查後才根據事實作出判決,鑒於已有的證據充分支持相關定罪,因此對違反司法保密罪的定罪正確,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司警局偵查員因洩案件資料被判刑一年不服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