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5)日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人民網》報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在22宗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宗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宗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編輯:麥敏楨)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被判處死刑。(央視新聞客戶端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