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對74個被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土地審批卷宗經過兩年多時間完成調查,日前發表調查報告,認為所有卷宗涉及的土地承批人均沒有切實履行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條款,未能完成原訂或獲准修改的土地利用計劃。承批人在取得土地臨時批給後,以諸多理由要求更改或修改土地用途,擴大可建樓宇規模及高度,甚至一心伺機尋求利益最大化,明顯違反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善意原則。
新舊《土地法》規定基本一致
報告稱自2010年3月起,行政當局逐一審視未能在合同所定土地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或租賃期已完結的土地批給個案,並在2015年起陸續宣告多幅土地批給失效。其後有人多次透過媒體公開表示,新《土地法》中有關租賃期屆滿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即導致批給失效的規定並不合理,要求修改新《土地法》。
2018年11月,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立法會透露,已要求廉署展開調查,綜合分析被宣告批給失效的74個土地審批程序,以查明相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是否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
廉署在報告中,綜合分析74個卷宗涉及土地的利用期和租賃期,發現所有土地先後在舊《土地法》及新《土地法》生效期間屆滿而仍未有完成土地利用。廉署並對比了新、舊《土地法》相關條文,認為兩法在處理以租賃制度批給土地的規定基本一致,新《土地法》中有關土地利用期間及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會導致土地批給失效的規定由來已久,並非新規定,問題只在於執法力度。
一改再改用途違反法律善意原則
廉署認為,所有卷宗的土地承批人均未遵守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的條款,當中有個案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或遲遲不向當局遞交土地利用建築計劃,也有個案不積極跟進已遞交的建築計劃,共通點都是未能完成原訂的土地利用計劃。承批人在取得土地臨時批給後,以諸多理由一次或多次要求更改土地利用或修改土地用途,明顯違反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善意原則。
指責工務局拖延審批不成立
對於外界質疑工務局拖延審批,導致土地承批人無法在土地租賃期內完成土地利用,廉署認為有關指責並不成立。廉署指出,所有個案均是承批人無依時遞交最起碼符合批給合同原條款的建築計劃,又或工務局審批計劃後承批人不依時作出後續跟進所造成。且每當承批人遞交的建築計劃明顯不符合原要求,就會導致工務局須重新研究城市規劃,無可避免地須耗費更多時間徵詢其他權限部門的意見,此舉實非工務局延誤審批計劃,反而是因承批人明顯違背臨時性批給合同原條件而導致延誤土地利用。
廉政公署對此認為,承批人在取得74個土地臨時批給後,以諸多理由要求更改或修改土地用途,違反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善意原則。(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