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仲裁中心新規

受理金額無上限 自由職業可仲裁
1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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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金額無上限 自由職業可仲裁

昨(14)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228/2020 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同時以附件形式公布《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規範及訂定中心的性質、職權、組成、管轄權及運作。

《規章》規範中心的管轄權在於促進解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訂立的消費合同所產生的爭議,即調解及仲裁的範圍只限民事性質的消費爭議,《規章》生效後,中心受理的消費爭議金額沒有上限,消費者與自由職業者引致的爭議亦納入中心的調解及仲裁範圍內。爭議雙方經協商後可選擇以其中任一方式,又或同時選擇調解及仲裁解決爭議,如選擇後者就會以「先調解、後仲裁」程序處理,仲裁裁決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按《規章》的雙願原則,消費者與發生爭議的商號訂立書面協議,方可以調解或仲裁解決爭議, 如涉及爭議的商號為已向中心作出「以一般加入聲明」的「加盟商號」,就必需接受由消費者提出,爭議金額在十萬澳門元或以下的仲裁。為方便各地旅客,《規章》仍繼續維持中心可透過視像會議方式,按澳門特區的法律為旅客調解或仲裁發生在澳門特區的消費爭議。

《規章》生效後,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受理金額沒有上限,消費者與自由職業者引致的爭議亦納入受理範圍。(消費者委員會提供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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