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10)日下午完成分析及討論《修改第9/2002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法內容稱,法案主要作兩部分修訂,第一,為配合最近通過的《民防法律制度》,涉及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權改由保安司司長行使,因此需更新部分部門的名字,例如澳門民航局主席改為民航局局長、港務局局長改為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民署管委會主席改為市政署市政管委會主席以及監獄獄長改為懲教管理局局長等。
第二,法案也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關」,即是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包括保安部隊是指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保安部門則是指警察總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懲教管理局。
至於法案生效日期方面, 陳澤武表示,因應立法會有另一個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法案, 而現時該法案牽涉警察總局局長的權限, 委員會建議政府將兩個法律生效日期的一致性加以考慮, 政府聽取意見後, 建議生效日期改為明年2 月1 日起。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右)、秘書黃潔貞(左)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林嘉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