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華潤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蔣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蔣偉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約合澳門幣117萬元)。
南京中院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蔣偉利用擔任華潤集團黨委委員、總會計師、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6萬餘元(約合澳門幣335萬元)。
南京中院針對被告人蔣偉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從輕處罰。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蔣偉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