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三人獲刑七至13.5個月
03/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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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三人獲刑七至13.5個月
黃之鋒三人獲刑七至13.5個月

黃之鋒與林朗彥被戴上手銬,押上囚車。(美聯社圖片)

周庭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及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的案件,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宣判,裁判官王詩麗指黃之鋒是集結的組織人,行動長達15小時,令警方未能回應61宗999求助,漠視潛在暴力發生的風險,剝奪需要緊急服務市民的權利,是自私的行為,判處黃之鋒監禁13.5個月。周庭被判囚十個月、林朗彥七個月,即時入獄。

黃之鋒等三人因包圍警總事件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黃之鋒另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三人上月底已承認控罪,昨日是量刑宣判。

法官:黃無間斷組織集結

法官王詩麗表示,判刑考慮案件的規模、人數、時間和地點、對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潛在風險等因素。她形容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總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反映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他亦深得集結者附和,處心積慮組織有關集結。至於周庭,法官認為她當日是積極參與者,曾為黃之鋒拿著擴音器,高呼口號,並站在面向集結者那邊,突顯其投入和參與。而林朗彥則在一旁呼叫口號、拍手和應。

香港媒體報道,周庭聞判後在犯人欄內痛哭,黃之鋒則向觀眾席大喊「要撑住」,林朗彥則大喊「絕不後悔」。周庭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的請求被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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