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發言人甘嘉傑表示,電召的士司機張某涉危險駕駛、過失傷人、遺棄受害人及酒後駕駛等多項罪名已被送交檢察院處理。(劉凱輝攝)
事件發生在渡船街與亞利鴉架街交界,失事電召的士司機疑在事後逃離現場。(資料圖片)
一名電召的士司機,涉嫌酒後駕駛,在渡船街與亞利鴉架街交界失控,與一部電單車碰撞,電單車駕駛男子受重傷,至昨(2日)晚仍在仁伯爵綜合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未脫離危險期。治安警昨日表示,失事電召的士為一部輕型汽車,男司機承認駕駛前曾飲酒,以及事發時沒有在STOP(停車)符號前停車讓先,撞車後更一度遺棄傷者離開現場。警方已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涉案電召的士司機姓張,38歲本澳居民;涉嫌危險駕駛、過失傷人、遺棄受害人及酒後駕駛等多項罪名,被送交檢察院處理。至於被撞重傷的電單車男司機63歲本澳居民。張某事發後被驗出體內酒精含量1.14克,屬酒後駕駛,目前男傷者仍在深切治療部留醫。
與友商量後返回現場
治安警公布案情,事發上月28日晚上約10時,電召的士司機張某在筷子基與朋友晚膳飲酒,同日深夜11時離開便直接開工,他聲稱中途沒有接客,至翌日(11月29日)早上8時許,接獲朋友通知叫車,到漁人碼頭接載其回連勝街住所,期間駛至渡船街與亞利鴉架街交界,電召的士疑沒有在STOP符號停車讓先,與一部電單車相撞,電單車男司機飛墮地上,當場昏迷,張與友人知道闖禍,立即棄車離開,治安警接報到場調查,兩人其後於9時許返回現場。
張某承認是肇事電召的士司機,聲稱事發後受驚,與朋友到附近茶餐廳商量如何處理。警方目前正進一步調查案件,呼籲目擊者提供資料。
遺棄受害者可處五年徒刑
事件中,肇事人作出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等行為,在本澳法例上已構成刑事罪行,但該肇事人疑在犯案後更涉嫌遺棄案中受害者,其處以刑罰就更加嚴重。根據刑法典第135條「棄置或遺棄」,如任何人將他人棄置於某處,使之陷於獨力不能自救之狀況;或遺棄因年齡、身體缺陷或疾病致不能自救之人,而行為人係對其負有保護、看管或扶助義務者,使他人有生命危險,將可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果因該事實致人死亡,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