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批農地50年未耕種被拒續期

承批人上訴至終院被判敗訴
02/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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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批人上訴至終院被判敗訴

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卓家村路面積886.74平方米農地,承批人50年來從未在農地上耕種,申請批給續期被拒後,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被判敗訴。

該幅農地租賃期間為50年,批給規定僅作農業用途,租賃承批權自1952年12月25日起計至2002年12月24日,之後,承批人的批給獲續期至2012年12月24日。2012年6月21日,一間投資發展公司以承批人受權人身份,申請將土地批給自2012年12月25日起再續期十年。

由於該土地沒有任何被開發利用跡象,即很久以前已不再用於農業用途,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否決有關批給續期,並根據《土地法》規定宣告批給失效。行政長官在年11月30日批示同意該建議。承批人不服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該批示存在事實及法律前提的錯誤,以及違反善意原則。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承批人依然不服,就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指按卷宗內所載資料,當局曾於2012年、2013年、2016年、2018年先後四次前往相關地點勘查並拍攝照片,發現該土地在2013年之前只是被自然植被覆蓋,至2018年只有一小部分土地被種植,上面只有些臨時金屬結構建築、樹木和車輛,說明涉案土地沒有任何作農業用途的跡象,即相關行政決定所基於的有關狀況與實際情況相符,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農地無耕種續期被拒,承批人上訴至終院被判敗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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