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機場大馬路近科技大學昨(30)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輛電單車撞倒一名男童,電單車51歲駕駛男子和被撞12歲男童雙雙受傷送院。
警方表示,事發地點在行人設施附近,男童在沒有使用行人設施下橫過馬路,意外原因及肇事責任有待調查。
有法律人士表示,如電單車未超過法定限速情況下,對事故責任極低甚至不存在責任;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管束義務,子女如對他人造成損害,父母須負上相應賠償責任。
據消防表示,電單車司機身體多處擦傷,送往山頂醫院急救;男童為附近學校初中生,左小腿擦傷、右耳裂傷,情況穩定,送往山頂醫院。治安警表示,事發地點在行人設施附近,男童在沒有使用行人設施下橫過馬路。
從現場另一架汽車行車記錄儀拍下影片所見,事發時男童突然從左側橫過馬路,急速跑步衝過兩條行車線後,最終在最右方第三條行車線上被電單車撞倒,男童倒臥馬路,電單車司機飛撞向路邊石壆後,再彈回路上,倒地不起。
律師李慧聰回應事件時表示,從片段可見電單車當時正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其左側兩條行車道相當寬闊,有巴士及汽車正在行駛。假如電單車所處位置基於左側各行駛中的車輛及小童的身高視線受到阻礙,而駕駛速度未超過法定限速情況下,電單車司機對事故責任極低,甚至可能不存在任何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束義務
李慧聰(上圖)續稱,行人亦有義務在橫過車行道時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除非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盡快橫過車行道。然而,上述事故中,在50公尺距離內已有行人天橋,但男童未取道合法橫過馬路,因此,存在對事故造成他人之侵害負民事責任(《澳門道路交通法》第70條)。另外,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管束義務,因此,就子女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父母須負上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父母已對子女履行管束義務或證明即使已履行管束義務但損害仍發生時則除外。(《澳門民法典》第484條)。
昨日案發現場另一架汽車行車記錄儀拍下的影片所見,事發時涉事男童突然從機場貨運站對開由左側橫過馬路,急速跑步衝過兩條行車線。 (網絡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