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人被判刑 最高囚20年

江蘇響水78死特大爆炸事故一審
3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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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響水78死特大爆炸事故一審
江蘇響水78死特大爆炸事故一審

法院對響水爆炸案53名被告、涉及7間企業和檢測機構,判囚9個月至20年並罰款。(資料圖片)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今(30)日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宗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間企業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去年3月21日下午2時48分許,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後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所屬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為了集團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仍同意上馬間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仍未加強安全管理,未對硝化廢料大量、違法貯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處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倪家巷集團、該集團和天嘉宜公司相關責任人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天嘉宜公司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為謀取本企業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另查明,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查出,干擾誤導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鹽城市環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日常監管嚴重缺失,復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存在怠忽職守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為。相關檢測機構、檢測機構相關責任人和國家公職人員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企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污染環境罪並罰,決定判囚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55萬元。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岳忠、倪成良分別判囚12年和13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並罰判處9年至6年不等監禁,並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8年和6年監禁。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並罰,決定判囚4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5年至1年6個月不等監禁。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檢測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4年至9個月不等監禁,並處罰金。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怠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7年6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並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並罰。

宣判後,張勤岳等絕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編輯:梁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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