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建築總章程》強制驗樓
18/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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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建築總章程》強制驗樓
修訂《建築總章程》強制驗樓

繼上月下旬新口岸北京街怡珍閣大廈一單位外牆僭建簷篷生鏽腐蝕連同外牆批蕩剝落塌下,砸傷一名過路女子頭部後,新馬路天通裡一棟五層高舊式唐樓金樹大廈,日前又發生批盪剝落塌下,天台外牆一塊石屎批盪墜落行人路,碎塊四濺,幸無擊中路人,加上近期南區多宗舊樓石屎剝落及氹仔連串窗框因日久失修鬆脫跌下事故,舊樓外牆維修保養問題再引起關注。

面對居民對樓宇維修意識薄弱,尤其忽略自身單位外的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責任;政府2010年時已表示要修訂當時已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引入更有效推動維修樓宇條文,保障公眾安全,但十年已過,修法工作未有寸進。

本澳現時有約5,000幢樓齡40年以上舊樓,當中3,500幢是30年以上低層舊樓,一位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曾在會議上表示,在該3,500幢低層舊樓,共有19萬多個花籠、簷蓬、花架、晾衣架等僭建物,呼籲政府正視問題,亦反映舊樓僭建問題嚴重。

為鼓勵舊樓業主關注大廈狀況及跟進保養維修,政府在2017年5月於《樓宇維修基金》轄下增設《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臨時資助計劃》,(P級樓宇高度不超過九米,一般情況下不超過三層樓宇;M級則指高度超過九米但不高於20.5米樓宇,一般情況下不超過七層樓宇),批給資助範圍是樓宇共同部分天台及女兒牆、外牆、結構構件以及窗戶檢測服務。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早前審議《2019年預算執行情況》時發現,「樓宇維修基金」去年預算4,000多萬元,執行率僅58%,「低層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臨時資

助計劃」 更是無人申請,反映業權人多忽略自身單位外的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責任意識薄弱。

根據《民法典》規定,樓宇維修屬全體業主責任,《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業權人應每五年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檢查和維修物業,但沒有法律約束力,以致在處理舊樓維修過程遇到不少困難,不少低層舊樓沒有業主法團、沒有管理公司、沒有管理員的「三無」樓宇,小業主不合作、不願承諾所屬部分費用,亦有小部分業主未能負擔大廈檢測及維修經費等,令舊樓長期失修,成為城市發展的隱患。

造成高齡舊樓安全問題原因是多方面,法律滯後,都市更新至今仍未推進,舊樓重建亦因業權比例問題困難重重。高齡舊樓數量龐大,引致不少安全問題,政府應加快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強制定期驗樓,讓業權人承擔起更大驗樓、保養責任及義務,確保樓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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