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宣布,自12月1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即外國人士),倘在入境前14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區有密切聯繫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協調員梁亦好表示,申請由本人、代理人或僱主作出申請。其中無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身份的澳門居民,即外國人,或在14天內曾到過外國的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身份的澳門居民,申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無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澳門居民(外國人),或者14天內曾到過外國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1 證明其進入澳門符合澳門特區的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
2. 無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澳門居民(外國人),擬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者,若在入境前已在內地逗留連續超過14天,尚可以以下理由申請入境:
2.1 澳門居民的配偶或子女;
2.2 已取得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或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的人士,以及其已取得或有條件取得逗留許可的隨行家屬;
2.3 已取得居留許可的人士;
2.4 巳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
2.5 來澳參與重要商務、學術或專業活動的人士。
成功申請獲豁免入境限制者,仍須遵守本澳的其他入境防疫措施。批准與否,新型冠狀病毒應變協調中心具有最終決定權。申請費用為免費,當局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拒絕、批准或需補充資料的回覆,申請地點為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7樓)。申請可以透過電郵、郵遞或親臨作出,有關申請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後當天開始。(編輯:梁吞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