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工時不少於152小時,或從事紡織、成衣及皮革產品製造出口業10月份的工時不少於128小時,且該月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元5,000元,均可作出申請。(財政局圖片)
財政局提示,符合資格之人士遞交文件包括事項及遞交申請表地點。(財政局圖片)
因應第5/2020號法律《僱員的最低工資》以及第 39/2020號行政法規《殘疾僱員工作收入補貼計劃》於11月1日(周日)正式生效。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將被廢止,並設有過渡規定,符合資格的僱員可於本年11月3日(周二)至11月30日(周一)向財政局申請10月份工作收入補貼。
凡年滿40歲、於申領補貼季度內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以及持本澳居民身份證(須於2019年12月31日或以前取得),只要10月份的工時不少於152小時,或從事紡織、成衣及皮革產品製造出口業10月份的工時不少於128小時,且該月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元5,000元,均可作出申請。
此外,凡持有由社會工作局發出有效的「殘疾評估登記證」、於申領補貼季度內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持本澳居民身份證(須於2019年12月31日或以前取得),以及10月份工作不少於128小時者可作申請。
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人士,除須塡寫專用申請表格上之個人資料外,還須經由其僱主塡寫工作時數、工作收入、僱員職位、休假及缺勤、每周休息日等資料。申請表經僱主及僱員共同簽署後,由僱員連同其個人身份證副本、銀行帳戶資料副本、殘疾評估登記證副本一併遞交。倘曾申請補貼且銀行帳戶不變,再申請時則毋須遞交銀行帳戶資料。此外,財政局有權要求僱主就申報資料提供一切證明文件,申請表格上亦列明了聲明條款,倘僱主及僱員提供虛假資料、不正確資料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獲發補貼,除有關補貼申請會被撤消及須返還已收取之補貼款項外,還須承擔法律追究責任。
另外,倘申請人同時獲發社會保障基金的殘疾金,須向相關實體返還在職期間所收取的補助。(編輯:賴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