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7)日細則性討論《修改第9/200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法案建議民防聯合行動的指揮官由現行法律規定的警察總局局長,改為保安司司長擔任,並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取消使用「軍事化部隊」字眼,改稱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整部法案僅20多條條文,是次修改涉及其中五條條文,均為技術上調整,內容亦不太複雜。法案亦會配合正由第三常設委員會審議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
陳澤武解釋,為配合《基本法》,在法案第13條有關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中,不再使用「軍事化部隊」的稱呼,改稱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此外,因應部分公共部門名稱已作出修改,例如港務局已更名為海事及水務局;民政總署已更名為市政署,這些表述亦會一併在法案中作出修改。
陳澤武在回應記者提問時稱,會上有個別立法議員就應否對整部《保安綱要法》法案進行全盤修改提出意見,但其他議員並未有就此發表意見,他認為該名議員可待政府列席會議時提問。而二常會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下一次會議。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修改〈保安綱要法〉》法案。(吳泳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