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解僱員工,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未說明解僱理由,中級法院裁定,即使僱員有錯亦屬不合理解僱,需要賠償。
案中僱員是一名醫生,自2011年1月起受僱於一協會,去年2月協會書面通知醫生自4月1日起終止其合同,通知書內還記載了96,331澳門元的勞動債權計算內容,但沒有提及解僱理由。醫生詢問上司為何沒有年資賠償,上司沒有回答,僅表示已向其多付一個月補償工資。醫生向勞工事務局投訴協會欠付不合理解除合同的年資補償,協會被初級法院勞動法庭裁定觸犯《勞動關係法》所規定及處罰的輕微違反,判處7,500澳門元罰金,向醫生支付合共18.7萬澳門元不合理解僱賠償及相關法定利息。協會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
須在30日內通知僱員終止關係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指出本案重要的是協會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是否遵循法律規定,包括應遵之程序。合議庭指出,《勞動關係法》中所規定的解僱程序必須嚴格執行,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僱員時,必須在30日內書面通知僱員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及簡述有關歸責於員工的事實,沒有依時做出通知,或者在通知書中沒有清楚簡述歸責於員工的事實,已經導致解僱視為缺乏根據,被視為解僱不合理,即使僱員真的有過錯,也不能事後改變這一結果。
關於解僱賠償金額方面,計算方式已經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醫生所收取的這一個月薪金補償是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因此,醫生應返還該金額,否則構成不當得利,合議庭裁定協會上訴理由部分成立,維持原審法庭對協會所作有關勞動輕微違反之判決,並准許協會在履行支付賠償金時,從中扣減已經支付的33,800澳門元。
中院重申,若僱主單方解約沒有通知僱員解約原因,則視為解僱不合理。(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