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自2011年起受僱於協會的醫生,於2019年被解除勞動合同,但當中並沒有提及解僱理由,協會被初級法院判處要向醫生支付不合理解僱賠償。
協會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雖然資方表示是因為僱員多次犯錯才作出終止合約,但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僱員時,必須在30日內書面通知僱員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以及簡述有關歸責於員工的事實,沒有依時做出通知,或者在通知書中沒有適當清楚地簡述歸責於員工的事實,已經導致解僱視為缺乏根據,被視為解僱不合理,那麼,即使僱員真的有過錯,也不能事後改變這一結果。
故中級法院裁定,若僱主單方解約沒有通知僱員解約原因,即屬不合理解僱。(編輯:袁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