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民防法律制度》生效和修訂《內部保安綱要法》,保安當局提出調整警察總局在民防的角色和職責,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上周五(16 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引介法案時表示,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權改由保安司司長行使,警察總局局長輔助及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前預防、事中協助應對協調及事後跟進工作,因此需要修改法律。
法案涉及修改三方面條文,包括調整《民防法律制度》第二條與民防職責相關的規定;修改第二條第三款(四)項的權限,以完善處理數據資料,從而確保具備合法取得必要數據資料以執行警務及民防行動、通過法律賦權方式有效保護個人資料;以及修改第三條第四款有關警察總局局長就聯合行動方面職權的規定,使之配合新修訂的《內部保安綱要法》和《民防法律制度》的規定,特別是動用全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和其他輔助實體共同開展民防活動。
黃少澤回應議員蘇嘉豪不設民防局及調整警察總局的提問時表示,基於精兵簡政需要,今屆政府決定不單獨成立一個獨立局,將職能保留在警察總局中。為此,警察總局架構及編制會適當調整,初步編制比原本增加75 個大幅減少。至於編制和架構方面仍在討論中,在本法案通過後再由行政會討論,使警察總局能完整應對民防事件。
因應《民防法律制度》生效和修訂《內部保安綱要法》,保安當局提出調整警察總局在民防的角色和職責。(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