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局昨日發出新聞稿稱,「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實施期限,將延至明年12月31日,以確保符合申領要件殘疾人士能繼續受惠。有關受益人須於明年1月,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津貼發放。
政府去年7月21日,推出「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讓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已向社保供款至少36個月,並經社保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狀況,而有關狀況是在取得社保受益人資格前已出現,而無法申領社保殘疾金人士,透過申領金額等同社保殘疾金「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以加強對上述人士生活保障。社工局稱,目前正與社會保障基金合作,檢討及完善現行制度,以便制訂長遠政策,使符合前述條件人士,能與所有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居民一樣,在同一條件下獲得申領殘疾金的權利。
「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章程、申請表格及相關聲明書可於社會工作局網頁www.ias.gov.mo或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下載,亦可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社會工作局總部或轄下各社會工作中心索取。如有查詢,可電社會工作局2836 7878或社會保障基金2853 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