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在駁回一宗申請發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被拒上訴案時指出,澳門特區的非永久性居民並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永久性居民,必須存在確認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取決之各項條件,尤其是連續七年在澳門通常居住這一條件的明示行政行為。
案中上訴人於2008年3月27日透過「管理人員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配偶身份獲批准在澳門臨時居留,由於其配偶未完全履行納稅義務,在澳的僱傭關係亦中斷,上訴人第二次申請續期居留不獲批准,至2017年1月被註銷非永久居民身份證。上訴人於2018年,即在澳門居住八年後透過律師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證,被身份證明局拒絕,向法院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引用檢察院意見,認為上訴人首次續期居留於2014年3月屆滿後,即臨時居留六年後在澳門只屬於逗留性質,不視為在澳門通常居住,因此,上訴人不符合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證須通常在澳居住連續七年的法定條件,被上訴批示應予維持。
中級法院指出,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後的逗留時間不納入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計算之內。(資料圖片)